长虹手机注册商标权纠纷

时间: 2015-06-30 20:26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CHANGHONG”、“长虹”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方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发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6号的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销售假冒“CHANGHONG”注册商标的手机,便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侵权商户及昌平金五星市场一并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长虹”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早在1997年4月9日,“长虹”商标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凯虹公司代理律师表示,长虹公司于1999年10月21日,在第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326256号“CHANGHONG”注册商标及第1326257号“长虹”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并于2008年1月8日将上述商标授权凯虹公司排他许可使用。
 
    凯虹公司发现多家商户在其商铺内销售假冒‘CHANGHONG’商标的手机,销售价格远低于凯虹公司同类商品价格,我公司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昌平金五星市场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手机,没有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上,凯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商贩及昌平金五星市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凯虹公司经济损失。
 
    涉案商户代理律师认为,凯虹公司没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昌平金五星市场代理律师对此持一致意见,并且补充说:“根据相关规定,排他许可使用人只有在商标注册人明确不起诉的情况下,其才能作为主体单独提起诉讼。”为此,凯虹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明,证明其诉讼行为得到了长虹公司授权,并且长虹公司将不再就同一侵害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仍认为这只是一种授权行为,仍不承认凯虹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承办法官称:“就目前来看,凯虹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获得了长虹公司在电话类商品上的商标维权授权,手机类商品与电话类商品系近似商品,所以凯虹公司仍可就侵权事实提起诉讼。”
 
    对于凯虹公司提出的要求昌平金五星市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昌平金五星市场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到:“金五星市场一直是规范经营,入驻商户均需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在合同当中对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约定,如果商贩违约,我们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的同时我们也与商户签订了市场管理规定,对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明确的要求,商户对此都是做出了承诺的。”
 
    据了解,昌平金五星市场每个月都会下发告知单,并且定期对商户进行培训,提示商户不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我们做的已经很到位了,并没有把摊位出租之后不管不问。”昌平金五星市场代理律师表示。
 
    凯虹公司则认为,昌平金五星市场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履行管理者义务。不能以签订租赁合同,发出告知单为借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昌平金五星市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就不可能因销售同类侵权产品而多次被诉。”凯虹公司代理律师说。
 
    法官认为:“如果商户构成侵权,市场如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则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昌平金五星市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目前尚需进一步审查认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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