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所需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代理委托书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深圳正邦知识产权提醒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三、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证明直接发给企业委托代理的,深圳正邦知识产权正规代理备案机构。
  2、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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